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北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产权不属学校的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和各二级单位目标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明确“谁主管、谁负责”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经费预算,提供消防安全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
(二)确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建立消防安全会议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专题会议;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与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分管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和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三)每学期以书面形式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一次以上消防安全工作及隐患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保卫处是学校设立的消防安全工作专门机构,内设消防科,每校区配备一个以上消防专职管理人员。保卫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对消防控制室等建筑物自动灭火系统的检测和维修。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监督检查全校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标志、标识(以下简称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管理和运行情况;按规定配备、维修消防器材并交付责任单位实施日常管理(经费单列的二级单位除外);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四)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受理有关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五)组织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的技能;编制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组织对学校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六)依法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科具体职责由保卫处规定。
第七条学校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二级单位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二级单位应当做好责任区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教学、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落实单位内部重点部位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加强对责任区内人员用火用电等涉及消防安全行为的教育和监管,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发现丢失和损坏及时报告保卫处增补,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经费单列的二级单位责任区的消防设施器材由单位自行配置和增补;
(三)设立消防控制室的二级单位或指定的单位应配备消防值班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检查和巡查工作;
(四)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动用明火作业、举办大型活动及建设装饰装修工程,应及时向保卫处申请校内备案或审批,按规定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五)建立和健全单位志愿消防队伍,每学期组织单位师生员工开展一次以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根据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的要求,学校按照建筑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划分消防安全责任区:
单位使用独立建筑物、场所或虽非独立建筑物、场所但室外部分可明确区分的,该建筑或场所室内和室外部分均为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区。
二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和场所,室内部位为各单位责任区,室外部位难以明确区分的,室外部分为后勤集团的消防安全责任区。
建筑物外公共区域是保卫处的消防安全责任区,但明确由有关单位管理的场所除外。
单位对责任区划分有异议的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保卫处报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指定。
第九条学校管理的学生宿舍公共部分是后勤集团的消防安全责任区,后勤集团承担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和供电设备线路完好的责任。寝室内部区域是居住人员所属学院或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区,学院或单位承担对居住人员用火用电等涉及消防安全行为进行教育和监管的责任。发生火灾时,宿舍门卫应及时报告,并组织学生应急疏散和扑灭初起火灾。
学校教职工单身宿舍、公租房为后勤集团的消防安全责任区;其他单位自行设立和管理的集体宿舍为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区。
施工场所、施工人员临时居住场所为组织施工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区;由学校组织施工的场所为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的消防安全责任区。
出租、出借建筑物、场所的,该建筑物和场所为负责出租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区。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下列二级单位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学校办公室、宣传部、财务处、教务处、信息中心;(二)后勤集团、附属医院、校医院;(三)图书馆、档案馆;(四)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五)保卫处确定的其他单位。
下列部位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一)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集体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室内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活动中心)、商铺、宾馆(招待所)、幼儿园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二)广播电台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单位等;(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四)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和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五)监控中心、消防控制室和学校及单位保密要害部位;(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七)保卫处确定的其他部位。
学校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消防档案,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制订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实战演练,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二条在校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施工活动,组织单位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保卫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组织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报保卫处备案并存档,验收后,组织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消防设施、资料的移交工作,并做好记录,使用建筑的二级单位同意接收的,消防安全责任随之转移,未按规定移交或使用单位不同意接收的,消防安全责任不发生转移。
第十三条二级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有关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经批准出租、出借学校房屋、场地供他方使用,负责出租单位应当就消防安全风险事先征求保卫部门意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约定承租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出租单位应加强对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消防器材和设施由学校保卫处统一配置后移交责任单位管理。消防灭火器、应急灯、指示标志、出口标志、水带、枪头等一般消防设施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检查时发现损坏和丢失的,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予以配置和补充;消防管网、消防水箱、消防水阀、消防栓等消防水源设施由后勤集团负责管理维护,保证水源完好可用。
未经保卫处同意,消防栓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检查包括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二级单位防火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部位每日防火巡查及其他专项检查。检查前,应确定检查人员、部位和内容,检查后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记录应存入消防档案。
学校每季度至少组织进行一次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二级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部位应当指定专人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办公楼、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九条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等自动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按有关消防规范进行。
建筑消防设施的联动检查和测试由保卫处负责组织,每年至少一次,主要对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综合检查、测试和评定,并按规定填写记录,联动检查记录应在每年年底之前,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二级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火灾隐患整改第一责任人,负责提供人员、场地、资金等资源,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为火灾隐患整改第二责任人,负责组织人员、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检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督促落实:
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违章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用电器具;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的;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其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二级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保卫处和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及时予以整改。在限期整改期间,二级单位应当落实保护性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火灾危险性较高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隐患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并指定保卫处或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学校和各二级单位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将消防知识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内容。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学校保卫处负责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并组织下列人员接受消防安全法定培训: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并应持证上岗;其它依法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保卫处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下列人员接受消防专门培训:志愿消防队员;集体宿舍管理人员;学生辅导员等学生管理人员;群众治保组织成员;其他重点部位、岗位工作人员。
二级单位负责按要求组织下列人员接受一般消防教育和培训:对新上岗员工在上岗前至少组织进行一次,学院每学期至少在学生中开展一次,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所有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法开设消防课程,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消防课程由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学生管理部门和各学院予以协助,教务处负责纳入教学计划。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第二十八条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依法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二十九条保卫处按照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在各校区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消防演练开始前,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消防演练结束后,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三十条发生火灾时,所在单位和人员应立即向保卫处报警,并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学校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负责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保卫部门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保卫处同意,事故单位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保卫处应当会同事故单位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隐患整改和责任追究的意见。
第七章消防经费
第三十一条学校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经费单列或包干单位、驻校单位和租赁场所、施工场所责任单位的消防经费由该单位自行负责。
第三十二条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四条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五条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二级单位年度考核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专项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单位在保卫处、公安消防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整改、报告或发生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学校将取消单位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指学校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学院等机构。
驻校内其他单位,指不隶属学校,但与学校有工作联系或为学校师生服务等使用学校建筑物、场所的单位。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